一、老年人意定监护的概述
1、老年人意定监护是我国法律规定的一项基本监护类型。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老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
老年人意定监护内容包括:按照被监护人要求,负责日常生活照料、代作医疗决定、管理财产、维护法律权益、安排临终关怀、处理死亡、身后事务、管理遗产或监督遗嘱执行人执行遗嘱。
意定监护在适用上优先于法定监护和指定监护。意定监护制度赋予了当事人在自身监护方面较大的自我决定权,老年人可以通过协商选择合适的个人或者组织担任监护人,在监护范围和方式上进行具体约定。意定监护在一定程度上让当事人实现了“我的监护我做主”。
2、老年人为自己确定监护人的适用情形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即神志清楚且有判断能力的老年人, 不愿意按法定顺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或法定顺序的监护人均无监护能力,或无法定顺序的监护人,希望按自己意愿委担任自己未来的意定监护人照管自己。
实践中选择意定监护的老年人往往包括:
(1) 无配偶,或者配偶年老、生病无法胜任监护人;
(2) 有多子女, 因家庭矛盾, 只委托其中一个子女;
(3) 有子女, 因信任、感情等因素,委托兄弟姐妹或侄甥;
(4) 无子女,无兄弟姐妹,因信任等因素,委托其他亲属、朋友、 同事、学生等自然人;
(5)无自然人可委托的,委托信任的组织或。
3、实施老年人意定监护的意义
(1)有意愿选择实施意定监护的老年人,可以在自己神志清楚且有判断能力时,增强“备老意识”,事先确定监护人,制定合理养老规划,提前规避晚年生活中面临无人照料、权益侵害等养老风险,提前规避养老纷争,尤其为高龄、孤寡、空巢、失独老人提供了切实可行的养老新选择,可以自主地将晚年托付给信任的人或社会组织,以便避免在今后自己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时,可以依据“最有利于被监护人”和“最大程度尊重老人真实意愿”的两项根本原则,更好地实现“老有所依”。
(2)可以减轻居(村)委工作负担,有实际需求并自主完成的意定监护安排,可以有效避免特殊家庭发生重大变故而引起的监护难题,减轻居(村)委直接被动成为监护人的工作负担,以免加剧基层政府养老兜底资源被挤兑的风险。
二、老年人意定监护法律法规
2024 年底,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发布的《关于深化养老服务改革发展的意见》提出了“探索建立老年人意定监护实施机制”,这为完善我国老年人的监护制度提供了政策指引。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摘录
第三十三条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 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
第三十四条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
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 受法律保护。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 法律责任。
因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被 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摘录
第二十六条 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老年人,可以在近亲属或 者其他与自己关系密切、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个人、组织中协商确定 自己的监护人。监护人在老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 依法承担监护责任。
老年人未事先确定监护人的,其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时,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确定监护人。
(三)《上海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摘录
第十八条 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老年人,可以在近亲属或者 其他与自己关系密切、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个人、组织中协商确定自 己的监护人, 并通过公证等方式予以明确。
老年人未事先确定监护人的,其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时,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确定监护人。
(四)《上海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摘录
第十八条规定,老年人与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自己关系密切、愿意承担监护职责的个人、组织协商确定监护人,并通过公证等方式予以明确
(五)《上海市养老服务条例》摘录
第八十九条第三款 本市支持专业性的社会组织依法为有需要的老年人担任监护人或者提供相关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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