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科协主管科技类社会服务机构登记审查管理办法

点击量:21   时间:2025-05-07

关于印发《上海市科学技术协会主管 科技类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 登记和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沪科协〔2025〕39 号

各科技类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
为了进一步加强科技类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 的规范管理,促进其健康有序发展。上海市科学技术协会制 定了《上海市科学技术协会主管科技类社会服务机构(民办 非企业单位)登记和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 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上海市科学技术协会主管科技类社会服务机构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和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上海市科学技术协会

2025 年 4 月 25 日


上海市科学技术协会主管 科技类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 登记审查与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实施目的) 为规范对上海市科学技术协会(以 下简称市科协)主管科技类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 (以下简称科技类民非单位)的管理,依据《民办非企业单 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民办非企业 单位登记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科技类民办非 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上海市社会服务机构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实施办法》等相关法规政策,结合 市科协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实施办法所称市科协主管科技 类民非单位,是指企业、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 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不以营利为目的,专门从事科 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成果转让、科技咨询与服务、科技成果 评估以及科学技术知识传播和普及等,经认定由市科协作为 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的科技类民非单位。
第三条(单位类型) 科技类民非单位按其所从事的业 务范围,划分为以下类型:
(一)主要从事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业务的科技研究类 机构;
(二)主要从事科技成果转让与扩散业务,科技咨询、 服务和培训业务的科技服务类机构;
(三)主要从事科学技术知识传播和普及业务的科技传 播类机构。
第四条(设立条件) 申请设立科技类民非单位,应具 备以下条件:
(一)遵循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我国宪法、法律、 法规和有关规定;
(二)有规范的名称;
(三)有明确的业务范围。业务范围和活动领域符合国 家促进科技进步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四)有与其业务范围相适应的组织机构;
(五)有与业务范围和业务量相当的研究或服务团队, 与业务范围相适应的合法财产。
申请设立科技研究类机构,一般开办资金不少于 500 万 元;科技人员占比不少于三分之二,专职人员不少于 5 名。
申请设立科技服务类机构,一般开办资金不少于 200 万 元;科技人员占比不少于三分之一,专职人员不少于 3 名。
申请设立科技传播类机构,一般开办资金不少于 100 万 元;科技人员占比不少于三分之一,专职人员不少于 3 名。
(六)机构负责人由专职人员担任,并具备与其职责相 当的能力。
(七)有合法使用权的场所和相适应的科研设施及办公 条件。
第五条 (设立程序) 申请设立由市科协作为业务主管 单位的科技类民非单位,须向市科协提出书面申请,经上海 市民政局(上海市社会组织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民政局) 进行名称核准,并报市科协审批,由市科协核发批准文件。
申请设立由市科协作为行业管理部门的科技类民非单 位,按规定向市民政局提出申请,由市民政局函商市科协。
第六条(申请材料) 设立由市科协作为业务主管单位 的科技类民非单位,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书面申请;
(二)章程草案;
(三)举办者名单;
(四)场所使用权证明材料和与开展业务相关的设备清 单;
(五)拟聘用专家及专职人员名单及相关证明材料;
(六)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管理监督) 市科协按照《条例》《办法》和相 关文件规定,对科技类民非单位履行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 理部门)职责。
(一)申请变更登记事项时,应向市科协提出书面申请, 并提交《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的文件,在申请书上载 明变更事项、原因和方案等;
(二)召开换届等重要会议、开展涉外活动、举办重要 活动、发生重大变化等重大事项时,应当提前向市科协报告。
第八条(资金来源) 市科协主管科技类民非单位可以 依法通过以下方式获得发展资金:
(一)接受捐赠、资助;
(二)接受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 织和个人的委托项目资金;
(三)为社会提供与业务相关的有偿服务所获得的报酬;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九条(财务管理) 市科协主管科技类民非单位应执 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及若干问题解释》。
第十条(年度检查) 市科协主管科技类民非单位每年 根据《条例》有关规定,参加年度检查,向市科协报送上一 年度的工作报告。市科协根据报告内容并结合日常管理出具 意见。
第十一条(注销登记) 市科协主管科技类民非单位按 《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情形,申请注销登记的,应向市科协 提交以下文件:
(一)注销申请书;
(二)登记证书副本;
(三)清算组织出具的清算报告;
(四)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第十二条(违规处理) 市科协主管科技类民非单位发 生《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情节严重的;对两年不 参加年检,或连续两年年检结论“不合格”的科技类民非单 位,市科协将采取建议市民政局依法查处、撤销登记、与相 关科技类民非单位合并,以及视情况不再作为其主管单位等 多种处理措施。
第十三条(解释权限) 本规定由市科协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政策时效)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6 年 7 月 17 日市科协发布的《上海市科学技术协会科技类民 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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