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市心理学会老年心理学专委会工作条例

点击量:20   时间:2025-07-29

上海市心理学会老年心理学专业委员会

工作条例

 

第一条  本专业委员会是上海市心理学会(以下简称“学会”)的分支机构,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在学会的统一领导和管理下开展工作。

第二条  本专业委员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在学会的组织领导下,整合各方面的研究资源与社会力量,探索具有中国特色的老年心理学的理论和实践。促进老年心理学的发展;服务老年人的心理健康;为建设健康老龄社会做出突出贡献。

第三条  本专业委员会的任务是:

1、促进老年心理学的科学研究与应用:组织开展老年心理学相关领域的基础与应用研究,定期举办学术研讨会、专题论坛等活动,推动老年人心理健康问题的理论创新与实践探索。通过研究成果的发布与学术交流,提升老年心理学的学术地位。

2、开展老年心理健康服务项目:根据实际情况,开发并推广适合老年群体的心理健康干预与辅导项目,建立科学、可持续的老年心理健康服务模式,提供专业的心理健康评估与咨询服务。

3、加强老年心理学人才培养与教育:定期组织培训班、学术讲座、继续教育项目等,提升从事老年心理健康工作的专业人员的实践能力和学术素养,推动社会各界对老年心理学的认知与关注,培养更多专业化的心理学人才。

4、促进老年心理健康社会支持体系建设:通过与政府部门、社会组织及社会各界的合作,推动建立老年心理健康服务的多元化支持体系,倡导社会共同关注并参与老年群体的心理健康维护。

5、普及老年心理健康知识:通过宣传、教育等方式,提高公众对老年人心理健康问题的认知,普及老年心理健康的基本知识,倡导健康、积极的老年生活方式,为全社会创建关爱老年人的良好氛围。

第四条  本专业委员会设主任委员、执行主任委员各一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主任委员、执行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专业委员会经民主程序推荐,报学会批准后产生,或者由学会理事会决定任免。

本专业委员会的主任委员、执行主任委员共同负责本专业委员会的工作,其中主任委员以学术为主,副主任委员协助主任委员、执行主任委员开展工作。专业委员会的主任委员、执行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的任期为四年,主任委员、执行主任委员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副主任委员一般不超过三届。主任委员、执行主任委员不得兼任学会其他分支结构主任委员。专业委员会的主任委员、执行主任委员皆不能正常领导专业委员会工作时,应当指定一名副主任委员具体负责。

本专业委员会由主任委员、执行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组成主任会议,为本专业委员会的最高决策机构,秘书长、副秘书长参加主任会议。专业委员会的重大工作决议,必须经主任会议审议通过。

第五条  本专业委员会按照学会章程规定,可以在学会会员中吸收与本专业业务相关的会员,也可以在社会中发展会员,在社会中发展的会员必须符合本专业委员会的业务范围,同时必须成为学会的会员。

在学会会员中吸收会员,须经专业委员会主任会议同意,报学会秘书处备案。在社会中发展会员,按照学会发展会员的程序进行,即对象提出加入学会的申请,由专业委员会报学会批准,加入学会后,再由专业委员会吸收为会员。

专委会的会员要求、权利和义务等,以上海市心理学会章程相关条款为准。成为专委会会员须同时承认学会章程和本工作条例,且不可利用专委会会员身份从事违反法律法规和超出学会章程及本工作条例的活动。专委会对会员可设立监督和退出机制,对于违反法律法规、学会章程和本工作条例的,专委会经主任会议审议,可提交学会处理并执行退出机制。

本专业委员会在会员中设委员若干名。委员应在本行业本领域内具有一定的专业引领能力,一般应当具有相当于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积极参与本委员会相关活动和工作。具有5人及以上本专业委员会正式会员的单位会员,可提名单位主要负责人或1名具有影响力的本单位其他会员担任委员候选人;为本专业委员会成功推荐10名及以上正式会员的,可被提名为委员候选人。委员候选人由主任会议经充分酝酿提名产生,经会员大会批准后正式担任。委员每届任期四年,连任不超过3届。每次换届更替调整人数不低于四分之一。连续两年不参加本专业委员会重大活动的,由主任会议提议取消委员资格,并报请会员大会审核。

本专业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可设常务委员。常务委员应当在本行业本领域具有比较突出的专业引领能力和良好的社会声誉,积极参与和支持本委员会各项工作,履职尽责,勇于担当。常务委员候选人由主任会议民主协商在委员中提名,由委员大会审议通过后正式担任。本委员会的主任、执行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副秘书长,应当担任常务委员。常务委员不应多于委员总人数的三分之一。常务委员每届任期四年,连任不超过3届,每次换届更替调整人数不低于五分之一。连续两年不参加本专业委员会重大活动的,由主任会议提议取消常务委员资格,并报请委员会议审核。

第六条  本专业委员会在主任会议领导下,设立秘书处,具体负责本专业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工作。秘书处设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若干名,由主任会议聘免,每届任期四年,秘书长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副秘书长一般不超过三届。

第七条  本专业委员会不设专门的财会人员,财务纳入学会的财务管理,收取的会费归学会所有。学会对专业委员会所筹集的经费(如:捐赠、赞助等),可以签订协议,规定上缴学会的比例后,由专业委员会实行专款专用。

第八条  本专业委员会涉及到主任、住所、名称、业务范围等变更,由主任会议通过后,报学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批准,由学会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规定,向相关行业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备。

专业委员会的注销,可以由学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作出决定,也可以由本专业委员会主任会议作出决定,并报学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批准,然后由学会向相关行业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备。

本专业委员会注销后,由学会负责做好善后工作,其剩余资产归学会所有。

第九条  本专业委员会工作条例的修改,须经学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通过,向相关行业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备。

第十条  本专业委员会工作条例由学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上海市心理学会老年心理学专业委员会

2025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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