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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事会临时党支部参与重大事项决策工作指引

点击量:1   时间:2026-10-28

上海市科协主管社会组织理事会临时党支部参与重大事项决策工作指引(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在深化社会组织改革中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的决策部署,切实发挥党组织在社会组织决策管理中的政治引领作用,确保社会组织正向发展,制定本工作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适用于上海市科协主管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社会组织理事会临时党支部参与决策重大事项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

(二)坚持在参与重大事项决策中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三)坚持充分发挥临时党支部政治监督作用,加强对重大事项的政治把关;

(四)坚持党的领导与社会组织依法自治相统一。

第四条 社会组织理事会临时党支部参与决策,重点看是否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是否贯彻落实党中央、市委决策部署,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是否有利于社会组织和行业健康发展,是否有利于维护会员利益,是否有利于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第五条 理事会临时党支部参与重大事项决策,把关标准和范围主要包括:

(一)制定或者修改章程

一般应当包括制定或者修改章程内容、程序等。重点把关是否在章程中写入党建工作要求,根据有关规定明确党组织设置形式、职责任务、基础保障等内容;是否在章程中明确完整的治理结构、运行机制;是否依据登记管理机关发布的《社会组织章程示范文本》制定或者修改章程;是否在章程中根据工作实际和职责要求全面明确业务范围;制定或者修改章程是否按照规定履行审议、核准程序等。

(二)确定或者调整会费标准

一般应当包括会费标准额度、收取范围、管理和使用方式等。重点把关是否依据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工作成本等因素,结合行业和会员实际,合理确定会费标准和档次;是否存在同一会费档次细分不同收费标准的情形;会费标准的额度是否明确,是否存在实行浮动会费情形;是否存在分支(代表)机构单独制定会费标准的情形等。

(三)完善管理制度

一般应当包括制定和完善会员管理办法、会费管理办法、会员(代表)大会选举规程、理事会选举规程、财务(资产)管理制度、人事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分支(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和文件。重点把关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制度的制定、解释、修改、废止,是否在一定范围内征求意见,在合理范围内公开;是否建立内部矛盾纠纷防范化解机制,畅通职工意见表达渠道等。

(四)重要人事安排事项

一般应当包括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负责人,变更法定代表人,聘任和解聘秘书长(秘书长实行聘任制的),决定副秘书长、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通过任命、委派、指派、提名、批准等方式确定社会组织设立企业负责人,以及授予名誉职务和其他涉及人事安排的重要事项。重点把关酝酿提名负责人人选是否突出政治标准,是否符合规定的年龄条件、届期限制,是否超职数配备,是否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选举和罢免负责人是否已经提前按照程序报请审核和报告;是否注重推荐符合条件的党员管理人员担任负责人,提高负责人中党员的比例;是否推动监事长(监事)由党员担任;是否由本会理事会临时党支部书记担任换届选举委员会(换届工作领导小组)主任(组长);拟任职的负责人和负责人事、纪检、审计、财务等工作人员,是否与本会现任负责人存在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近姻亲等特定关系的情形;设立名誉职务是否规范等。

(五)重要业务活动

一般应当包括提供服务、行业诉求和权益保护、行业自律和诚信建设、制(修)订和实施行业标准、制定和调整具有一定行业影响力或者垄断性的经营服务收费标准、参与国际规则和国际交流合作、开展公益活动、评比表彰等在本行业本领域有重大影响的业务活动。重点把关是否存在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情形;是否存在经营服务性收费标准远高于服务成本的情形;是否存在违规开展评比表彰、创建示范活动、违规授牌等情形;是否存在未经批准在业务活动中随意冠以高规格名号的情形;举办节庆展会论坛等活动,是否存在借机变相公款消费、旅游,发放礼品礼金等情形;是否存在违反整治形式主义为基层减负有关要求、加重基层负担等情形;是否存在邀请现职或退(离)休党政领导干部、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出席与其本职工作或原工作业务无关的活动特别是非必要的涉企活动,对党政领导干部出席情况进行虚假宣传的情形等。

(六)开展涉外活动

一般应当包括人员以本会职务身份出国(境)、邀请重要外宾来华、在华举办国际会议、参加与成立国际组织、驻外机构管理、与国外驻华机构交往等。重点把关在对外交往中,是否坚持国家利益至上,自觉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是否指定专门机构归口管理本单位外事工作;是否依法依规履行请示、报备、审批程序;是否存在安排照顾性、无实质内容的一般性出国(境)活动的情形;工作人员以本会职务身份参加国际会议等活动,拟公开发表的讲话、文章是否存在政治敏感性问题、涉密信息或者违反意识形态工作管理规定的情形等。

(七)大额经费开支

一般应当包括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审议达到或者超过本会相关制度明确的大额经费标准额度的开支事项等。重点把关是否符合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要求;是否符合财务管理相关规定;是否纳入预算,合理安排支出;是否注重资金使用效益;是否执行本会相关制度明确的审批、执行和监督程序等。

(八)接收大额捐赠

一般应当包括接收货币、实物、房屋、有价证券、股权、知识产权等有形和无形财产的大额捐赠,以及捐赠使用和监督管理中的重要事项等。重点把关是否遵循自愿原则签订协议、约定双方权利义务;是否存在以捐赠、赞助名义强行摊派或者进行利益输送等不当牟利活动的情形等。

(九)重大资产事项

一般应当包括本会及实体机构和所设立企业资产性质、重大资产配置、对外投资、资产处置、资产收益分配等重要资产监督、管理事项。重点把关是否存在侵占、私分、挪用和违规处置的情形;是否存在与关联方进行不正当交易的情形;是否对持有的企业国有股份履行保值增值责任;对外投资是否与社会组织宗旨和业务范围相符;发生资产出售、转让、置换或者利用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等情形时,是否按照规定进行资产评估等。

(十)需要临时党支部参与决策其他重大事项。

第六条 社会组织临时党支部参与重大事项决策的程序:

(一)社会组织管理层将重大事项议题提交给有关会议表决或决定前,应当将议题相关材料提供给本会临时党支部。

(二)临时党支部应当对重大事项议题进行研究,形成意见。

(三)社会组织管理层应当采取与临时党支部召开联席会议等方式,听取党组织意见,并根据党组织意见进行修改完善。对存在重大分歧、经反复沟通仍不能达成一致的,应当暂缓提交有关会议表决或者决定,理事会临时党支部按照规定及时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

联席会议一般由社会组织主要负责人或者主持日常工作的负责人主持,会议内容应当如实记录,形成纪要。

(四)临时党支部书记应当参加或者列席本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秘书长)办公会等有关会议。

暂未建立党组织的社会组织应当由上级选派的党建工作指导员参加或者列席相关会议。

第七条 社会组织应当建立有效参与重大事项决策的保障机制。主要包括:

(一)建立“双向进入、交叉任职”机制。社会组织党员管理层与临时党支部成员实行“双向进入、交叉任职”。临时党支部书记一般由主要负责人或者主持日常工作的负责人担任,上述负责人不是党员的,注重从管理层中推选或者由上级党组织选派。

(二)建立临时党支部与管理层集体学习机制。严格落实“第一议题”制度,临时党支部成员和社会组织管理层人员共同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本行业本领域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学习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学习有关会议和文件精神等。

(三)建立临时党支部与管理层会商机制。做到重大问题及时沟通、带有全局性的工作主动沟通、日常工作定期沟通等。

(四)建立调查研究和广泛听取意见机制,加强对本行业业务与工作规律的研究,围绕参与决策的重大事项深入开展调研,广泛听取并吸收各方面的意见建议等。

(五)建立执行监督机制。加强与监事会(监事)联动监督,做好对重大事项执行情况的监督,发现有偏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等情况,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坚决制止、予以纠正。对执行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和重要情况,临时党支部应当及时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

第八条 社会组织主要负责人或者主持日常工作的负责人、临时党支部书记是落实党组织参与重大事项决策制度的主要责任人,相关履职情况纳入负责人监督管理、党组织书记抓基层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重要内容。

第九条 社会组织要参照本指引的相关规定,在本会临时党支部的上级党组织指导下,结合实际制定临时党支部参与重大事项决策事项清单,进一步完善内部决策制度,明确工作流程,并报上级党组织备案。

第十条 社会组织建立有办事机构党支部的,党支部书记(副书记)应参与、列席重大事项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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