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上海市崇德应用心理科学研究院党组织
参与院务管理“三重一大”的决策制度
一、总则
第一条 为坚持和加强党对社会组织的全面领导,规范党组织参与重大事项决策机制,落实党建入章要求,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等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三重一大”事项,是指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凡属“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经党组织前置研究讨论把关,再按程序提交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集体决策。
第三条 党组织参与“三重一大”决策坚持政治引领、依法合规、集体决策、全程监督、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党组织、理事会、监事会、全体负责人及工作人员。
二、组织领导与职责
第五条 社会组织党组织是“三重一大”决策的政治把关、方向引领、监督保障主体,履行以下职责:
- 对“三重一大”事项进行政治审核、合规审查、风险研判;
- 召开支委会集体研究,形成书面意见;
- 党组织书记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发表意见、实施监督;
- 对决策执行情况跟踪督查、及时纠偏;
- 按规定向上级党组织报告重大事项。
第六条 实行双向进入、交叉任职:
- 党组织书记按章程规定程序进入理事会;
- 党组织班子成员按程序进入决策层、执行层或监督层;
- 符合条件的理事会负责人、秘书长进入党组织班子。
三、“三重一大”事项范围
(一)重大决策事项
- 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上级党组织及登记管理机关部署的重要措施;
- 章程制定与修订、法人登记变更、组织合并分立注销;
- 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重大改革方案、重要制度制定;
- 党建工作、党风廉政、意识形态、思想政治、作风建设;
- 机构设置、薪酬体系、劳动关系、重大奖惩、社会责任事项;
- 重大合作、涉外活动、重大舆情处置、重大风险防控。
(二)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 理事、监事、社会组织负责人人选的推荐与提名;
- 法定代表人、院长、副院长等关键岗位聘任解聘;
- 财务负责人、项目负责人、部门负责人任免调整;
- 党组织班子成员、党务工作者、纪检委员人选确定;
- 其他对组织运行有重要影响的人事安排。
(三)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 重大公益项目、服务项目、合作项目立项实施;
- 大型活动、论坛展会、对外交流、公益募捐;
- 资产购置处置、重大投资合作、无形资产使用;
- 重大采购、基建修缮、信息化建设、设备更新。
(四)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
- 年度财务预算、决算及预算重大调整;
- 单笔支出、捐赠、资助、投资 50万元及以上为大额资金使用;
- 大额资产处置、资金拆借、担保抵押、接受大额捐赠;
- 专项资金、财政补助、公益基金统筹使用。
四、决策程序与要求
- 议题报送
拟上会“三重一大”事项,提前3—5个工作日将议题和材料报送党组织。
- 党组织前置研究
支委会集体研究,形成明确书面意见:
未经党组织前置研究的议题,不得提交理事会审议。
- 会议决策
- 理事会须有2/3以上成员到会方可召开;
- 党组织负责人列席会议并发表意见;
- 实行主要负责人末位表态制;
- 以无记名投票或举手方式逐项表决,形成明确决议;
- 专人负责会议记录,完整记录党组织意见、讨论过程、表决结果。
- 执行与监督
- 决策事项由研究院行政机构组织实施,党组织跟踪督办;
- 执行中确需调整变更的,重新履行前置研究+集体决策;
- 定期向党员、监事、上级党组织通报执行情况;
- 重大事项、违规问题及时上报。
五、责任追究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规依纪追究责任:
- 不执行党组织前置研究,擅自决策;
- 个人或少数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
- 拒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策;
- 会议记录不实、隐瞒不报、规避监督;
- 泄露议事内容、违规表态、造成不良影响。
第九条 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约谈提醒、诫勉、组织处理;涉嫌违纪违法的,移交有关机关处理。
六、附则
第十条 本制度由单位党组织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制度经党组织会议、理事会审议通过,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上级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